[案情介绍]
2005年6月福州某幼儿园到某国际旅行社联系港澳游,该社如实告知港澳地区旅行社有不成文的规定,即老人、小孩、教师要多收费,参团教师每人要比家属多交300元旅费。由于教师不愿意多交300元又承诺不会暴露教师身份,旅行社答应不收教师差价,但在合同的补充条款增加一条:“如客人在境外由于隐瞒身份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诸如罚收附加费或导游拒绝接团等)均由游客自己承担,我社概不负责”。双方当事人经沟通后,7月11日签订了2005年7月17日至21日成行的港澳5日游合同。
7月17日该团18人抵港后,18日香港地接社就发现他们是教师团,要求全团18人补收差价300元/人,组团社予以否认。香港地接社下载该幼儿园在网上发布的教师名单,其中包括7名团员。由于其他团员没有认定身份的凭据,香港旅行社要求组团社向7名团员补收差价,最后组团社依据合同条款向7名团员补收300元/人,共计2100元。
陈某等4人向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投诉反映,他们是上当受骗,组团社事先把他们骗到香港,再让他们交钱;该社领队还以“如果不交钱就弃团”等威胁他们交钱。该社向他们收取的教师差价在旅游合同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国家收费依据。为此要求该社退还差价。
组团社辩称:教师补收差价是市场惯例,我社业务人员在报价时已事先告知,并有合同为证,客人没有理由认为是上当受骗;领队没有威胁客人。因此,拒绝退还差价。
[处理结果]
投诉人要求该社退还教师差价300元/人,质监所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港澳游,一般会被告知教师、老人、小孩这三类群体多收费用。这似乎已成为旅游行规。这个问题是因为低价团造成的。港澳游报价并不是旅游产品成本的全部构成。为吸引游客,它一般是以零负团费报价,而靠境外安排自费项目、购物来弥补差价并获取利润。
质监所也曾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质疑旅行社针对教师、老人、小孩不同群体收取附加费的做法,认为这是旅行社歧视性收费。旅行社是市场人,他们有权根据市场不同情况来自主定价。他们不是政府强制性定价,谈不上违反国家定价等强制性规定。针对教师、老人、小孩不同群体旅行社收取额外费用,这里额外费用实际上是包括旅游产品的成本费用,而不是歧视教师、老人、小孩等群体的条款。虽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不违法,但却不合乎人之常情,容易给人造成歧视教师、老人、小孩的感觉。港澳游市场出现“零负团费”低价怪圈,旅行社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含有对教师、老人、小孩不同群体收取附加费条款的出境游合同,只要他们经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那么,该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组团社与该幼儿园接洽该旅游业务时,明确告知香港地接社收取教师差价的规定,该幼儿园已清楚知道这些情况,但为了免去这笔费用,向组团社承诺不会暴露教师身份。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以手写形式约定:“如客人在境外由于隐瞒身份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诸如罚收附加费或导游拒绝接团等)均由游客自己承担,我社概不负责”。可见,经过几番的讨价还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了港澳游合同。在该合同中,该幼儿园表示愿意接受香港地接社可能向他们收取教师差价的做法。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既然如此,这些教师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该笔教师差价。这就是合同的效力。上当受骗之说不能成立。
不过,该条款中“若游客未履行交付附加费的义务,则导游拒绝接团”的约定,已显失公平,游客可以请求撤消或变更该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