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形象广告属不属于公益性广告?政府在营销城市中借用名人牌涉及不涉及侵权的问题?近段时间以来,由一幅版画《鲁迅》引发的一场索赔额达110万元的著作权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上述问题的思考。记者了解到,在先后将绍兴文化旅游集团、绍兴市政府和绍兴市旅游局等八家单位告上法庭之后,原告李以泰教授又于近日追加了两个被告,将涉嫌共同侵权的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和杭州明沁广告有限公司也一并告上了法庭。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复杂,必将在更大范围内引发人们对著作权问题的关注。
十家单位成被告
这场诉讼起源于2004年8月。当月,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收到了一纸诉状,原告是中国美术学院教授、著名版画家李以泰。李教授在诉状中称,由绍兴文化旅游集团公司委托杭州雁南公司设计制作并置于鲁迅故里广场艺术景墙上的鲁迅图案,直接使用了原告1974年创作的《鲁迅》版画原作。据介绍,该原作最早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首发在1974年10月21日的《杭州日报》上,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但该版画从未用于商业性盈利广告和盈利性展览。版画中鲁迅传神的神态、瞬间的心情表达以及版画技法、构图都达到了完美的境界,以致发表30年来,成了全国各类鲁迅形象作品中最有代表性和广为人知的名作。
原告方表示,第一被告绍兴文化旅游集团和第二被告杭州雁南公司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修改原作,并以不署名的方式设计成商业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和获取报酬权。此外,由于“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在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上,以及“鲁迅故里”的门票、公交车IC卡上也被广泛使用,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单位同样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上述六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12.6万元。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绍兴市政府和绍兴市旅游局也一并被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两被告虽然不属于盈利性使用原告作品,但使用的是侵权图样,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署明是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上月,原告方发现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和杭州明沁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前者委托制作侵权版画并且支付了相关费用,后者受委托参与了杭州入城口巨幅侵权鲁迅版画广告的制作,故近日将这两个单位也一同追加为被告。
公益广告也侵权?
记者了解到,作为第一被告的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对此事颇感冤屈。被告方认为,绍兴作为鲁迅的故乡,鲁迅故里作为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样板工程,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来宣传鲁迅和鲁迅故里、弘扬鲁迅精神、促进古城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因为宣传鲁迅而惹上官司,成了被告,并被索赔巨款,不可思议”。另外,他们认为,杭州雁南公司经招标中标,是这座景墙的设计制作人,至于该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是否参考或者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等单位并不知情,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鲁迅故里历史保护街区建成开放后,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等单位在对外形象宣传时只是使用了鲁迅故里广场景墙图案的照片作为背景,根本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他们质疑,“这就好比用以一座标志性建筑为背景的照片进行宣传,设计者或者施工单位能追诉他们的著作权吗?”
关于赔偿问题,被告方更是一肚子苦水。他们认为,鲁迅故居作为爱国主义示范教育基地,在研究鲁迅、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绍兴从整体保护的理念出发,突出历史文脉的延续,投入3.5亿元实施完成鲁迅故里一期工程。鲁迅故里东入口广场的景墙,作为鲁迅故里入口标志性的艺术小品,是向游人免费开放的公共建筑,任何人不需要购买门票就可以参观拍照。原告据门票收入确定索赔额是不合理的。
就此案件记者试图采访绍兴市政府新闻办和绍兴市旅游局有关人士,但均以具体事宜最好向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征询为由回绝。从其他媒体报道中记者了解到,包括绍兴市政府和市旅游局在内的其他同列被告的单位都表示,该作品是由政府投资宣传绍兴城市形象的公益广告,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广告是否也可能侵权值得商榷。
官司背后的深思
据了解,今年春节前,此案在杭州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原计划节后再度开庭,因原告方追加了两个被告,使得二次庭审时间因此延后。这起案件因涉及名人和鲁迅故里,从起诉到开庭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告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人身权利,其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作者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在作者过世50年后才可以随便使用。从本案来看,版画《鲁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李以泰教授。10家被告单位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孔夏雨律师特别指出,之所以将绍兴市政府和绍兴市旅游局两个国家机关列为被告,原因并不在于其使用原告作品进行了公益性广告宣传。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7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前提必须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他说,绍兴市政府、绍兴市旅游局由于使用的是改劣的作品,这一作品夸大了原作鲁迅的吸烟形象,曲解和破坏了原作的构思和意境,降低了作品的艺术水准,不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利,还对原告心理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按道理还可以依法追究精神赔偿。
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冯云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他说,版画《鲁迅》从构思到人物造型都是作者本人的原创,被告在使用的载体形式上虽然有所变化,但如不能举证说明现有作品为自己独创,都会被视为侵权。他说,即便绍兴市政府等国家机关使用《鲁迅》作品是用于公益性宣传,但公权在除特别情况下是不能侵犯私权的。李以泰教授作为版画《鲁迅》的著作权人,有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任何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对他的作品进行修改。
北京华风律师事务所汪钧律师则认为,不以盈利为行为目的的纯公益行为,如公益性的展览、展出,在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应不属于侵权,但绍兴市有关单位出于宣传城市旅游形象的目的使用该作品,不应当属于公益性质。他认为,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本身就有行业利润,因此原告提出经济赔偿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本案侵权的特殊性,法院可能在赔偿金额上会有所斟酌。
公民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作品创作出来以后,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都享有著作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接受采访时,许多法律界人士都表示,政府在经营城市时做的广告,总的来说代表了政府的利益。政府也是一种利益主体。因此,借用名人形象来提高城市知名度不能忽视对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尊重。由此看来,在越来越多的城市日益注重自我包装和宣传的今天,如何妥善运用好本地名人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版画《鲁迅》侵权官司值得借鉴。有关本案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中国旅游报2005-4-1报道(记者 李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