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到鼓山、永泰青云山等风景名胜区游玩可要注意了,如果你在这些景区内乱扔果皮、杂物,可能要被罚款1000元。这是昨日召开的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作出的新规定。
扔垃圾可罚1000元
此次会议审议的《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景区内禁止的活动增加了几条事项,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乱扔纸屑、果皮、杂物;携带宠物进入景区;放牧、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兴建养殖场所,但村(居)民零星圈养除外;排放废气,倾倒废水、废物;在禁火区、禁火期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或者其他带火作业;在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建筑物、树木上题刻;经营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项目;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设置垃圾堆积场;建造宗教活动场所或者露天宗教造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条其他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区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饭店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或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有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严禁私占景物向游客收费
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核定场所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
一些委员认为,应增设单位和个人围占风景名胜区向游客收费的法律责任,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条,即:“围占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当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定价。
海峡都市报 2004-10-26 讯 记者 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