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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新标准7月1日起执行

北京福建人 新闻中心 2003-06-23 来自: 作者:福建要闻 访问量: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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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对福建省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此规定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排污费征收范围包括本省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日前,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对福建省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此规定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排污费征收范围包括本省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工程建设、文化娱乐服务业、城镇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场、农贸市场等)的排污单位和院校所属的排污单位。
  排污费征收项目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为:污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分别征收0.2元、0.4元、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也同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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