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省人事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福建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将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
省人事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福建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将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
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意见》提出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单位和个人收益中体现劳动、资本、技术与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要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注意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分类管理、放权搞活原则,在国家总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管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办法;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调节的原则。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鼓励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其中经认定属填补福建省技术空白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到40%,参股民营企业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双方均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3年提取10%-20%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三、事业单位独立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连续3-5年提取不低于10%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事业单位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可提取不低于25%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人员的奖励与报酬。上述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和报酬不应低于总额的50%。
四、对目前仍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办法。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服务,取得报酬。
制度改革注意事项
对于经费管理形式发生改变的事业单位,要按单位类型相应调整现行工资的津贴比例;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时,要做好职工现行工资档案的保留和接续工作,如遇国家政策性增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的调整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中个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个人合法收入,依法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纳税。要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或超总量发放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内部分配八种方式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启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拉开档次重新分配,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加上其他津贴、补贴,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改革环境好、各种制度健全的单位还可以在工资总额框架内自行设计分配办法。《意见》给出了八种内部分配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采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分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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