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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出台具体规定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337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福建省工作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其中在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福建省的规定有了较大突破:今后伤情严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向福建省任何(不得重复申请)设区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根据规定,各地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未参保的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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