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将使用新版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1月20日,福建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两书”推广使用通知,对新版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关于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问题,目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均对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问题作了规定,但对保修对象、保修期起算时间和期限规定有所不同。
保修关系不同。《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关系,是指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承诺的;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住宅用户承诺的。
保修期起算时间不同。建设工程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是自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不同。建设单位对开发单位的屋面卫生间防水、管道等保修期,要比开发单位对购房者保修期更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款中的存续期,是指《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减去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相隔的时间段(即存续期=《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交付住户使用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按这样的原则,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的,其保修期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保修期确定;2.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的,当存续期不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存续期确定;当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