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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308
经省政府批准,福建省对2003年公布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新调整的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及适用范围如下:
  600元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
  550元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
  480元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
  470元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
  430元龙岩市的新罗区,莆田市的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福清市、长乐市,泉州市的泉港区
  400元闽侯县,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三明市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南平市的延平区
  350元宁德市的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福安市、福鼎市,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仙游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
  32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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