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五十七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平抑票价有望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新条例允许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本团体的演出。索要赠票、公款追星在新条例中也被严格禁止。这些举措使得平抑票价成为可能。
鼓励演出“下乡”
国家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国家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支持。
今后文化主管部门在进行文艺评奖时,也将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数量。
确保内容健康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伤害民族感情,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等十种情形。
举办各类营业性演出都应当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而且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以及临时搭台演出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假唱要受重罚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消除安全隐患
新条例对消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隐患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加强预防。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搭台演出时,应当核验有关安全验收合格文件;公安部门应当对批准的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是完善演出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观众进行安全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维持演出现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