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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90
以往,一些拆迁单位为了赶工程进度,在还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经常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然而现在再也不能这样做了,否则将受到有关部门严厉处罚。近日,省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决定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促进拆迁市场的有序竞争。
  福建省旧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环境的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为此,省建设厅对原《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成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5条件
  《规定》界定新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领取营业执照;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注册资金不低于75万元人民币;有专职建筑结构工程师1人,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核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核发。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应依法依规依程序
  《规定》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需载明委托的形式、拆迁地点、范围、任务、费用、安置方式、时间、安置房和周转房的数量和提供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须订立的其他内容。拆迁委托合同应报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规定》强调,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推行使用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同时,认真建立拆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资料。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在拆迁完毕后两个月内拆迁单位应做好房屋拆迁项目工作总结及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并报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强迫拆迁将受严惩
  《规定》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包括: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资格证书》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采取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的方式承揽房屋拆迁业务的。
  此外,《规定》还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作出规定,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拆迁人的商业秘密和被拆迁人的有关信息资料,为拆迁当事人依法提供规范、优质服务,一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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