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和省纠风办联合发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费制”和“借读生”收费管理的政策界限。
关于“一费制”收费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应在分别制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公布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构成的“一费制”标准,单有杂费或单有课本费标准的不能构成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
课本费标准,应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所选定的具体教材确定。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将其纳入“一费制”范畴。
《通知》明确指出,课本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按上款规定据实核定。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课本费标准的审核关,对于同一种教材,其课本费标准应保持统一。作业本不论是采取议价采购或招标采购,也无论是由学校统一采购或县(市、区)集中采购,都必须采购质优价廉的作业本,作业本采购价即是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营利,不得收取回扣,也不得在作业本费上附加其他费用。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一费制”三项内容。
各地的杂费标准必须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提出,并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福建省已于2004年秋季全面实行了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对未按规定举行杂费标准听证的地区,其“一费制”标准按实行“一费制”前的原杂费标准加上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执行,并应在今年秋季学生入学前举行杂费标准听证。
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必须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杂费标准加上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组成。财政预算核拨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50元/生、年。其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20元/生、年,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农村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城市中小学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不低于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已经高于基本标准的不得降低。今后,随着经济和财力的增长,各地必须做到逐步增长。19个困难县也要加快落实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在2006年前拨付到位。
另外,对“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代办项目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这类代办项目收费,除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的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代办项目收费外,城市中小学校服亦按以上原则办理。此外,各地不得再向学生代办其他收费项目,其中,看电影也应按看一场收一次费执行。对省属及设区市属中小学,其“一费制”收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关于“借读生”收费问题,《通知》强调,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借读生的管理办法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在校借读生仍按原借读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统筹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免收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