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9章、89条,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此外,从明年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须凭处方销售。
今明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