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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两份新规定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86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政策实施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今年8月底,福建省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4500家,覆盖企业职工14.5万人,已有1.8万人开始享受企业年金。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与省国资委、审计厅联合下发闽劳社(2005)286号和3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福建省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
  为避免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过程中,采取过当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86号文件要求:
  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经省国资委同意、其他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凡是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国资委报送实施情况年度申报表。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筹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在税前扣除。
  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企业不得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已经建立的,应按规定予以清理。执行“一保两制”的企业,属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为避免有的企业将“企业年金”从工资总额提取并免交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成为企业避税的工具,309号文件规定,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应针对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独立性的特点进行合规性审计,不符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均不能视为合格的企业年金。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建立的年金计划,准予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企业,企业年金计划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追溯金额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如果金额较大的,可分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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