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97
从2005年1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
最高罚款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拉人头”“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三种活动,将视为传销严加禁止。
  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予以处罚。
商业银行借理财产品
高息揽储将受罚
  1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允许商业银行附条件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如果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类精神药品只在有资质店家销售
  安定等常用二类精神药品将被限售,只能在取得资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购买。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而被滥用。
  条例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根据条例,国家将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有限量
  第一部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条例明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只当“裁判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办法规定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