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19日出台。《办法》规定,在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对学生处以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罚;每个班级学生数不超过50个,学校不得分快慢班、实验班。
《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5类学生允许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借读生学籍由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管理,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名册。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
《办法》规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学校的批评处分,学生也有申诉主张的权利,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