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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4类违反劳动保障行为将被曝光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10

从本月起,劳动保障部门可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14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已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规定,省劳动保障部门可每年通过新闻发布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县(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采用通过新闻媒体和本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用本级劳动保障公共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方式实施社会公布的,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将被公布的违法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将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据悉,可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和查处与整改进展情况等。

14种劳动违法行为

1.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

2.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

3.严重违反劳动者工作时间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4.非法使用童工的;

5.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6.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

7.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骗取社会保险金持续3个月以上的;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10.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1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12.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13.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14.存在其他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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