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自7月1日起,福建省将开展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补偿工作,福建全省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能够自动享受新农合的保障。
前不久出台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福建省卫生厅近日出台相关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定。按照通知,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在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情况下,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和婴儿,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婴儿在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追溯补偿。
办理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有效的亲缘关系证明以及代办者身份证明。对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其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对于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确认亲缘关系的依据。
此前采取新生儿缴纳(或预缴)个人参合费用做法的地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最迟2010年应与福建全省新生儿参合及补偿政策接轨。(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