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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新办法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行为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30

减少中间环节,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到医疗机构;配送费用明码标价,由中标生产企业买单;生产企业送回扣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福建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管理方面的新举措,将减少环节,降低药价,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配送资质、配送监督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三个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均不得违反药品配送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其他费用,否则取消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并取消该企业在福建省1-2个轮次的投标资格。生产企业不履行合同,影响供货的,依据情节轻重,取消本轮次的中标资格以及下1-2个轮次的招标资格。

同时,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24小时,配送企业必须送达。对3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影响较大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质。

过去,药品从出厂到医院,需要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等层层环节。环节过多,是造成药品价格攀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高药价最后都由患者承担。三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者委托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申请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过省药监局资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投标。医院不得进行标外采购、违价采购、向没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

过去,药品招投标后,各个医院对中标药品进行确标,确标的药品由医药公司负责配送,对于较远的地方,医药公司增加配送费。这些增加的配送费用,最后仍由患者买单。三个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配送,配送费用为中标价的5%-8%,包含在药品的中标价格之内,由中标生产企业承担。福建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划分为10个片区,9个设区市分别为一个片区,福州的省属医院为一个片区。配送企业必须为片区内所有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不得跨片区配送。(记者 段金柱 通讯员 陈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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