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界定不清晰等原因,一些单位在评选优秀时经常搞“轮流坐庄”,过于强调照顾和平衡,年度考核的奖优治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省公务员局和福建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除了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外,不得有包括“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等六种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连续三年优秀可记三等功,过去对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一些单位到第三年存在照顾倾向。针对这类现象,《通知》指出,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其突出的工作实绩。
《通知》还明确确定了九种情形在年度考核中将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的现象,如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例累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的等等,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提出。(记者 周琳 通讯员 吴华森 李启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