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 八项先行举措集中出台
全面保障涉台案件审判
近几年,福建审结各类涉台案件占全国涉台案件收案总数的一半左右。200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福建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3895件。为保障福建全省涉台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省法院在全面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即将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涉台案件审判的工作意见。
此外,省法院相继推出八项涉台案件审判特色举措:
一是打造涉台案件审判三级联动网。省法院牵头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中级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以及部分沿海和山区等一批涉台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通过信息采集、业务研讨、审判调研、座谈培训、对口交流等形式,逐步形成“基层法院先行先试、中级法院联系协调、省法院挂钩指导”的三级联动网络覆盖模式。
二是选聘部分台胞与专业人士担任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员,明确其职责并加强培训,编印福建全省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员名册,供台胞在闽参加诉讼时选择,充分发挥台胞参与诉讼调解的工作热情以及涉台工作部门的专业优势。
三是开展“百名法官进台企”司法大走访活动。结合福建全省法院“司法大走访”,组织福建全省涉台民商事审判人员积极深入辖区范围内的台商投资创业园区等台商、台企集中区域,主动走访台商、台企,全面掌握涉台案件审判的舆情民意,主动问政、问计、问需于台商、台企,积极回应台商、台企的司法需求。
四是印制发放涉台民商事诉讼指南。内容包括涉台民商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缴费说明、权利义务须知以及诉讼风险提示,便于台商和台胞了解大陆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诉讼程序。
五是定期组织涉台案件庭审观摩。每年选取1至2件涉台民商事典型案例,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庭审观摩,使其对人民法院的庭审流程、程序规范有更为直观、深入的认识,以利于他们进一步开展涉台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协调工作。
六是将各类涉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福建涉台地方性法规,以及近年福建省典型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例汇编成册,送法上门,方便台商、台胞了解大陆法制环境和福建的投资环境,以及福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
七是逐步推行案件回访制度。通过认真细致的辨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力争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八是在福建全省各中院及部分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并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以专门合议庭为依托,及时总结、推广涉台案件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同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延伸司法服务空间,一方面对台企的经营管理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建议,增强台商依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制度漏洞,更好地服务闽台合作交流。
福州: 特邀调解机制引入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
随着海西建设的迅猛发展,闽台经贸往来越来越频繁,诉至法院的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大增加。作为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最密集的省会城市之一,福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涉台民商事审判特邀调解机制,大力借助人大、政协、台办及台商协会等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涉台民商事纠纷。
台商、台企在诉讼中常遇到不了解、不理解大陆法律的困难,涉台案件存在调解难、送达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为更加便捷、高效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维护台胞合法权益,福州市两级法院引入特邀调解机制。今年4月13日,福州中院举行聘任大会,聘请20名在榕台商和6名人大侨台委、台办工作人员,担任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特邀调解员。
这批聘任的特邀调解员由人大、政协、台办推荐。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23.08%,包括县、市、区人大侨台委主任、台办主任等。20名台商特邀调解员分别来自机械、电子、石化、汽配、食品、纺织、农业开发等台胞投资较集中领域,包括台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和台企的主要负责人。台商特邀调解员在榕经商多年,熟悉两岸政策法规和风俗人情,素质好、资历深、威望高。涉台案件审判特邀调解机制延伸了司法调解领域,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力量的地缘、人缘、商缘等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审判效率。有台商调解员的参与监督,更能够让台胞接受涉台案件公正处理的结果,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为确保涉台案件审判特邀调解机制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福州中院进一步推出四项举措:一是开展特邀调解员专项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在充分征询对培训内容、方式意见后,以举办培训班、研讨交流、走访座谈、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不断丰富、提高特邀调解员涉台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二是规范特邀调解工作制度。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定特邀调解工作指引和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特邀调解员资格和调解原则、范围以及调解员选择、介入、回避等程序,保证特邀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大力推进涉台案件调解先行。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融入审判各个环节。法官在诉前、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和执行中,增加调解权利、义务、程序的告知,着力程序释明、释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创设调解良机。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引导,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共同调解,引入特邀调解员全程参加诉讼各环节的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在“法院——台办”联络协调机制基础上,完善台商投诉协调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调解渠道的衔接,通过整合台办等各部门力量,联动联调,形成合力,预防和调处齐抓,最大限度化解涉台民商事纠纷。
厦门: 认可对岸司法文书 因案制宜能动司法
在两岸民商事往来当中,司法文书的互相认可始终是阻碍两岸司法交流的一大瓶颈。对于此问题,厦门市两级法院在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判、仲裁裁决方面,有着很好的经验和做法。
自2002年3月实行涉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厦门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结了330件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其中,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合计8件。
厦门中院所认可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类型丰富,包含了大陆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第一件认可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笔录案、福建省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商事判决案。在此项工作中,厦门中院既按规定的认可标准进行审查,又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司法领域提供了有益经验: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台湾地区台北市的中华仲裁协会有两个名称,为了符合“一个中国”原则,其在仲裁裁决书上使用了“中华仲裁协会”这个名称。厦门中院认可了这一变通做法。
先行先试,扩大认可受案范围是特色亮点。厦门中院贯彻“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确定裁判效力的司法文书。厦门中院经调研论证认为,台湾地区的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属于民事类文书;台湾地区的和解协议是由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的,其性质相当于大陆的民事调解书,因此,认可范围可以扩大到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笔录。
坚持为民司法、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是工作宗旨。厦门中院在判断拟认可文书是否生效方面根据案情采取一些变通做法。比如有的大陆新娘离婚后回来了,要求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但没有办理判决确定证明,仅持有判决书原件和经公证的户籍誊本。厦门中院认可了凭借户籍誊本记载的已离婚信息,可间接证明其持有的判决书已生效。其次是对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方法,厦门中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到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证明手续,只有在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时才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等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证。第三是对于涉及需要查阅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承办人采取上局域网检索的办法予以确认。
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坚强保障。在审查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的抗辩机会方面,厦门中院认真审查应诉情况、是否合法传唤、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得到适当代理。此外,认可案件准用特别程序,对于是否列被申请人、是否必须听证等事项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厦门中院根据案情决定对部分案件进行听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