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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监督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67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5月27日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并于5月28日公布实施。昨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中央驻榕及省主要新闻媒体通报《决定》具体内容,以及福建省各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决定》的实施意见正在制定中,将尽快出台。

据悉,福建省基层检察院近年来积极探索诉讼法律监督。今年初,福州市某区检察院就针对一起诈骗刑事案件“办案‘马拉松’”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员建议书》。这起两年多查而不立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之后,4天之内就立案,侦查进展顺利。目前,该案已在审查起诉中。

“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决,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难点,以往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办法,侦查监督难以到位。”该区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议更换承办人,使侦查监督工作得到了强化。而刚刚实施的《决定》,则使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了。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卫兵在发布会上举例,《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逐步实现刑事案件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此外,将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一起作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形式也是该决议的一个亮点。顾卫兵介绍,福建省是林业大省,在国家生态林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如果有关企业或单位怠于诉讼,检察院就会对其“督促起诉”,如果还不成,就会代表国家“支持起诉”,以免国家利益遭到侵害。(记者 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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