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废止9项、修改16项。
据介绍,此次废止的福建省9项法规,有的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涵盖,有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有的调整对象和所规范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其中,《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由于国家对禁止赌博活动有了更加明确具体规定,条例的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予以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由于已有新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具体节日名称也已发生变化,予以废止;《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由于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和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本法规的内容已有新的更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所规范,予以废止。
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福建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福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
16项法规修改的主要原因:新的上位法颁布实施或者上位法做出修改,导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如《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条款的规定,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如《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等。(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