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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门槛降低了 去年福建省2.08万人获助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25
“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讨回这笔钱!”春节前夕,101位农民工兄弟姐妹通过法律援助领到了他们被永安市方圆纺织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面对记者的采访,他们讲得最多的是“法律援助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只是福建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缩影。据统计,2010年,福建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828件,受援人数20804人,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超过5000件。今年,福建省将继续实施多项惠民利民举措,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去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大通过并公布了《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决定,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加了“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针对一些困难群众的特殊情况,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实行特殊对待。向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上述人员可以直接持卡(证)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大大简化了受理审查程序。对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审批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缩短审批时限,尽快批准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

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福建省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协助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接受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为调查取证。通过异地协作,困难群众不再因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往返于户籍地和务工地之间,降低了困难群众的维权成本。

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在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过程中,还应当告诉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记者 包骞 通讯员 黄廷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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