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

福建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

来自:新华网福建频道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235

据《工人日报》报道,中共福建福建省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从建立健全工会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工会工作机制、推进工会组织建设、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提出,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县以上(含县)党委常委每年都要听取工会工作汇报。把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工作目标,做到党建与工建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深入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党建带工建,做到共建组织、共建队伍、共建阵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和完善工会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听取工会意见;坚持和完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与工会共同参加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各级党委要支持工会建立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情况的制度,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工会代表的比例。

同时,该《意见》对工会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专职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统筹考虑县级工会工作人员编制情况,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力量。

《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协商要约制度,形成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工会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企业下达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企业不整改的,工会可提请劳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意见》提出各市、县(区)总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设在地方总工会的由多个行业组成的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可享受同级地方总工会副职待遇。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为工会干部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吴铎思)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