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对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目前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发展迅速,播放视听节目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于国家对公共场所视听载体管理职能尚不明确,如对这类传播载体放任不管,有可能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视听节目。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加强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必须依法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
据了解,《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条例》于1992年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19年来,福建全省已建成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多种传输方式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随着各地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城区规划建设日益扩大,因建设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设施被盗。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用户信号中断的事件时有发生,适时修订原条例很有必要。修订草案吸收福建省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探索,注意突出地方特色,在明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主体、强化广播电视传输缆线保护、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