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一百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六十个月工资;病故,三十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这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八十、四十、二十个月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高出二十、二十、十个月,使福建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然保持高于国家标准的优势。
《条例》还规定:退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未就业的享受相应就业促进政策,并由当地政府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借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手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予以加分。(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