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调解机制作用凸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2010年,福建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1.17%,同比上升1.83%;一审服判不上诉的占91.7%,同比上升1.11%。
时段拓展,全程调解
牛守启是厦门集美法院的一名普通审判员,工作期间共审结872件民商事案件,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770件,调撤率达88.3%,改判率仅为0.2%。
牛守启审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一名妇女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两地分居使得夫妻间出现隔膜。丈夫回家那天,因言语不和顺手打了妻子一巴掌,从小没受过委屈的妻子坚决要求离婚。“听完她的叙述,直觉告诉我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在调解室里,老牛耐心劝导当事双方后,丈夫当场写出再也不会动手打人的保证书;妻子的情绪也缓和了许多,承认自己说话也有不妥,表示不再要求离婚。一起纠纷就这样得到了有效化解。
老牛说,在司法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往往要求法官运用“能动司法”的理念,在诉前、判后,一审、二审等各环节积极进行调解工作。
近年来,福建省法院把调解优先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案件立案后,及时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对有初步调解意向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立案阶段达成调解协议;送达阶段,提前掌握纠纷成因及被告调解意愿,对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参与调解;开庭时,详细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判前;庭审后,对仍有望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急于下判,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领域延伸,全面调解
去年9月,境外某农贸公司与泉州某民营公司因种子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将争议提交国外组织仲裁。根据两份终局裁决确定的内容,农贸公司向泉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泉州中院审核后将处理意见请示省高院。
原来,泉州公司原为当地一家效益良好民营企业,当时正面临其他案件上亿元的巨额经济赔偿,公司生存状况堪忧,大量工人面临下岗,且涉诉双方多起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之中。
“要立足调解,借助该案促进涉诉双方所有案件一揽子解决”,省高院法官们通过认真阅卷,合理预判,在第一时间拟定和解最佳方案;在报最高院同意后,合议庭立即展开背对背调解,多次到泉州召集双方会面恳谈,及时调整和解方案,努力弥合双方因争议而产生的裂痕。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成功促成双方所有争议达成一揽子庭外和解协议。
“从一起案件抓起,促成所有案件一揽子解决,该案是我们深入践行全面调解的生动实践。”该案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
优化整合,全员调解
全员调解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不同阶段及情况的调解职责,整合资源,全员参与。
省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当事人心目中,往往领导关注案件有更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他们亲自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觉得备受重视,有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目前,福建省各级法院已经普遍建立了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制度,在全部调解结案中有50%以上案件有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协调。
长汀县的唐某与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成功调解,正是全员调解机制发挥功效的生动个案。唐某在承包地征地过程中遭到当地群众诸多阻挠,加上本身身体残疾且年近古稀,唐某对抗情绪严重,导致该案历经一、二审均未能成功调解。申请再审阶段,省高院法官通过听证、接访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同时,积极与龙岩市中级法院、长汀县法院联系并取得支持,在龙岩市中院分管副院长与长汀县法院院长的协调帮助下,三级法院同步协调,分工做好各方思想工作,共同动员被申请人充分考虑申请再审人的特殊情况,最终促成各方成功和解,彻底平息了矛盾。
“三级法院的承办人、院领导共同参与调解,是这起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该案合议庭成员向记者介绍说。
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沿着这个目标,福建全省法院在司法调解之路上正积极求索。(本报记者 包骞 通讯员 林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