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会议旧址群和毛泽东才溪乡调查纪念馆及其相关文物保护单位是上杭县及福建省和全国宝贵的红色资源,保护好红色资源是上杭县的重要政治责任。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打响红色品牌,树立和维护上杭原中央苏区县的良好形象,2009年5月21日,上杭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古田、才溪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把保护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决定把红色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直接相关的古田溪流域的十个行政村和才溪溪流域的八个行政村、间接相关的公路、铁路两侧一重山范围划为保护区域;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环境整洁、富有特色,具体目标是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溪流水质确保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标准,逐步达到Ⅱ类水标准;明确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古田、才溪镇做好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古田、才溪镇政府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求县政府把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目标、措施。
决定规定保护区域内严禁新上污染环境项目,旅游开发建设和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公路、铁路两侧一重山范围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建设控制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决定还对林业、河道、公路等 生态环境保护作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 时”制度,工程建设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 、推行生态建筑、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河道管理、村庄、公路绿化美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质量监测等提出了要求。决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决定对直接涉及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的12个政府主要部门和古田、才溪镇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履行保护工作的相关职责。同时要求县政府将保护和整治工作实绩纳入县直有关部门、乡镇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环境长期整治不得力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决定还要求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红色圣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罗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