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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6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00
核心提示:7月1日起,市高院明确对三类刑事案犯适用非监禁刑,将他们纳入社会接受社区矫正。6月25日获悉,有关非监禁刑的《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7月1日起试行。据了解,第
7月1日起,市高院明确对三类刑事案犯适用非监禁刑,将他们纳入社会接受社区矫正。6月25日获悉,有关非监禁刑的《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7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第一类适用对象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第二类适用对象是:具备减刑条件,实际服刑在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且余刑在6个月以上的在监人员;在监人员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也可以通过假释适用非监禁刑。第三类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市高院着重强调,对7种人员不适用非监禁刑,其中包括累犯、再犯、惯犯及暴力罪犯;刑期在10年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罪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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