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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6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79
核心提示:施行10年的《上海市信访条例》,6月25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修改。作为一项尝试,3位市人大代表6月25日走进市人大信访办公室,参与信访工作。虽是巧合,却也必然
施行10年的《上海市信访条例》,6月25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修改。
作为一项尝试,3位市人大代表6月25日走进市人大信访办公室,参与信访工作。
虽是巧合,却也必然。委员们6月25日热烈讨论,形成共识:信访,是联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绿色通道”。进一步用法规来规范信访工作,“绿色通道”才能更畅通!
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近期在媒体上公布《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热点探讨
人大代表参与
修改内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并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实例:6月25日3位市人大代表走进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本次共有23位市人大代表报名参加信访工作,他们是第一批。
代表们的一天工作安排很紧凑:听信访办工作人员介绍情况,阅看几十封近日的人民来信,参与接待来访群众,与信访办负责人“议信”。接待来访群众时,代表以听、看、问、记为主,不作具体答复,不对具体案件作表态。之后,代表们可以通过专门接待、听取责任单位汇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市民的来信来访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参加活动的王代表深有感触:从来自市民的第一手资料中,可以发现社会的热点、难点、焦点和敏感点。一天“亲历”,他还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这一尝试还将继续。今后,每月都会有部分市人大代表参与信访活动。
审议意见: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途径,也是人大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一种尝试。代表的参与还会促进信访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但是,是否要写入法规,如何界定代表在参与信访中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进一步探讨。
律师“加盟”
修改内容: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等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实例:理诚律师事务所李慈玲律师作为虹口区律师志愿团成员,每逢周四,都会走进区政府信访办公室,为信访人和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没想到我会这么受欢迎!”市民的反应让李慈玲有些“受宠若惊”。她最难忘的是,有些市民一进门就称“我要找律师说”。
她和志愿团成员支持信访部门解决了许多棘手事。一位70多岁的老汉,走进信访办公室就不停地哭。从他的哭诉中,李律师了解到,老汉的动迁款全被儿子“卷”走了。她耐心地告诉老汉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解了老汉的“心结”。
审议意见:律师“进”立法听证会,律师“进”人代会参与代表意见办理,律师“进”信访办公室……本届人大,法律界代表比上一届又增加三个名额。在社会各个领域,“法”的力度不断加大。《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把律师在信访中的作用,从部门工作经验上升到了法规,好!
特别关注
“绿色通道”需要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者共同维护。条例修订草案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给予进一步规范。
信访者有知情权回避申请权
条例修订草案在信访人的权利中增加了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其处理程序;有权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等规定,进一步保证信访者的合法权利。
同时,相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所谓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信访人的近亲属,信访人所控告、检举的对象及其近亲属,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
电子邮件增效
修改内容:信访的范围不再限于“来信”和“走访”,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反映问题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控告、申诉的,应当提供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实例:一位市民发邮件向市人大咨询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几小时后就得到了回复。“网络白鸽”给信访处理的效率插上翅膀:通过本市政务网,各类电子信件被及时转到相关部门处理,逐步改变了传统信访处理模式耗时费力、效率低下等状况。
近三年来,网络便捷的优势使电子邮件信访量,以年翻一倍的速度增长。今年1至5月,市人大信访办公室收到电子邮件2754件,已超过2002年全年电子邮件的总量,成为人大信访信息来源的“大户”。
审议意见:电话、电子邮件虽然便捷方便,可也有信访者担心得不到回音,或怕信息传递走样,于是会一次发来几十封内容相同的邮件,以期引起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区,事情能否得到解决,取决于它自身的合理性。要消除这种误区,既需要市民素质的提升,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
让信访工作更透明
信访渠道要畅通,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应更透明。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邮编、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查询,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信访切勿“过火”
为维持正常信访秩序,保障公民的信访权,条例修订草案列举了信访人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占据接待场所,将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弃置于接待场所,经接待完毕后仍滞留于接待场所;捏造虚假事由,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办公用品;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者投寄不明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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