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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30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823
核心提示:从6月26日起,本市在全国首推公证赔偿制度,凡在公证事项中因公证机关的过错,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获得赔偿。2002年,本市公证机构全面完成了由国家行政
从6月26日起,本市在全国首推公证赔偿制度,凡在公证事项中因公证机关的过错,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获得赔偿。
2002年,本市公证机构全面完成了由国家行政体制转变为事业体制的改革。先前因过错而实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公证机构。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市司法局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制订出台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在“规定”中,对公证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途径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公证机构将每年从上一年度的业务总收入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其中二分之一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二分之一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此确保当事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据悉,公证行业还将建立全国性的公证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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