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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今起不低于570元

北京福建人 新闻中心 2003-07-01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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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7月1日起,本市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上调为570元。按新规定,自7月1日起,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570元。而且这570元还不包括以下四项内

  从7月1日起,本市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上调为570元。
  按新规定,自7月1日起,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570元。而且这570元还不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俗称“加班费”);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各种津贴);3、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金”);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各种补贴)。
  要强调的是,工资成分中有些看似相像但实质不同的项目是应当算在最低工资中的,如“四金”,规定是在最低工资外,企业必须支付的。但是这只是指按国家规定必须缴交的基本保险部分。如果是补充部分(补充养老,补充公积金)就要算在570元之内了。又如,饭贴是四个“不”之一,但是企业继续按照国家本市规定发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就要列入570元之内了。
  最低工资要以“月”为单位发放,千万不能理解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资,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来计算。有的单位说,我们这个单位销售有季节性,下半年是旺季,我多发点工资;上半年是淡季,我少发点。多发,可以,每月两三千,没问题;少发,只要有约定,也可以,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人说,我们分配形式是分红制的,或者是承包后年终结算制的,年底一次性发3万5万,但平时只给生活费300元,行吗?不行,哪怕你年底发8万,每个月所谓“生活费”(预发工资)自然不得少于570元。同理,实行计件制的,实行提成工资形式的等等,都要遵循这个原则。
  最低工资必须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我国的《劳动法》早就强调,工资的形式是“货币”。有的单位一会儿发自产的滞销积压产品,一会儿又发些讨来的抵债商品,然后都按市值折算,抵冲工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不管这个月单位因各种原因发了多少吃的用的东西,发的现金工资低于570元,就是违规。
  同时,从7月1日起,本市小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根据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小时最低工资调整后,其相应的社保费缴纳应如下进行:如果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支付小时工工资,单位必须缴纳2.5元/小时的社保费;如果小时工工资收入高于5元/小时,则按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保费;小时工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元/小时,而在个人缴纳社保费后收入低于5元/小时,单位必须补足到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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