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今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按新办法执行。
按照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底前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须按新的认定办法重新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