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林权登记暂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此次是该条例第三次提请审议。与二审草案修改稿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一款规定:“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注意见,不影响林权登记。”
据了解,在调研中,福建省各地反映由于国家林业局统一设计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设有一栏要求签注“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林权登记发证实践中,经常出现林权权利人,主要是村委会不愿意签注意见,导致发证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已发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集体林地,更是如此。为此,福建省人大法工委在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这一款规定。
在昨天的审议中,该条款引发热议,成为审议的焦点。
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该条款的设计保护了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留。有委员提出,在实践中,有不少村委会对上任村委会所签订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予承认,因此也就拒绝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早年流转的价格偏低,而现在希望借此机会抬升价格。
因此,有委员表示,应该通过立法来保护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益不受到侵害。即使拒签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也极大地增加了工作负担,甚至相关部门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这类纠纷。
在列席分组审议时,一位来自基层的福建省人大代表表示,在村民组织法施行以前,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属于无序状态。在当时的状况下,常常是村委会自主把林地使用权以较低的价格流转出去,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村民组织法施行以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经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这样的流转是合法的。因此,就出现了现任村委会不承认前任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进行的自主流转,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字的情况。
他认为,拒绝签字是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对以往不合法的流转,拒签都不起作用,村民现在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条例,规定“必须签注意见”。拒签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界有关人士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该条款可对林地使用权流转“合法”和“不合法”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果流转手续合法,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绝签注意见,就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影响林权登记。但如果流转手续是不合法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就有权拒绝签注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福建省人大法制委还将综合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拒绝签注”是去是留还有待定论。(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