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23日发出《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明令禁止出让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专营权。
省政府明确,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对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收回门票专营权。门票经营权的回收整改须在2010年6月底前到位。对于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擅自违规出让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的,将依法追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过,上述规定并不表示风景区杜绝民间资金的投资。据悉,在符合法律、法规、世界遗产保护规则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前提下,福建全省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设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并由世界遗产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记者 程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