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针对维修基金支取难的问题,住建厅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细化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其中,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记者 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