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提交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对资金保障作了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文明建设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表彰和奖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参与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目前,国家已经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区、流域水环境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福建省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恢复治理、水土流失重点保护区治理、流域及海域水环境保护等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鼓励探索区域合作、市场运作等生态补偿形式,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