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矛盾、拆迁征地补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今后,百姓一旦遭遇与价格有关的烦心事,可通过争议调解处理这个新渠道解决。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百姓今后遭遇价格争议,可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免费调解。
“这项便民惠民的新举措是政府部门利用行政职能管理价格的新探索,有助于方便快捷化解价格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对市场价格争议,公众一般熟知的解决途径是诉讼,但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较低。《办法》的出台,可让物价职能部门当“和事老”,通过政府调解功能解决争议,不仅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可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矛盾激化。
“对调解价格争议,物价部门有特长。”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福建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达87个,几乎覆盖所有县市,拥有国家注册价格鉴证师312名,完全有能力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办法》规定,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以下七类情况不属调解处理范围: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立案查处的;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已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如果符合条件,且提出调解申请,相关部门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调解并给予答复;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可延期调解,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办法》指出,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调解处理机构可作出处理意见,指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