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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公开点评:九家旅行社暗藏霸王条款

来自:新华网 作者:北京要闻 访问量: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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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规定与消费者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天,北京市消协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三大类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名点评。

种类一:减免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1———北京春畅旅行社合同第七条:“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该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2———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第三条违约责任中第三款: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的责任。

霸王条款3———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霸王条款4———北京春畅旅行社合同第三条:“甲方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点评:对由于是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5———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合同中规定:“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种类二:增加消费者义务

霸王条款6——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书第二条备注中:“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点评: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

霸王条款7———北京迁茂旅行社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80%的赔偿金。”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法、显失公平的条款。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其次,由于旅行社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营者仅退还消费者的团费及实际发生费用,实际上是在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种类三: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

霸王条款8———北京华堂旅行社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消费者)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经营者)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点评:消费者违约时需支付经营者已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而经营者违约则只支付违约金。另外,为消费者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为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经营者)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百分数,显失公平。

霸王条款9———北京青年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条第三款:“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

第四条第四款:“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点评:在违约情形的责任承担中显失公平。

据《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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