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价部门规定,从今年9月15日起,福建省各类职介机构将依照其赢利性或非赢利性的不同“身份”,执行不同的服务收费新标准。新标准试行一年。
今后所有职业介绍机构将明确地分为非赢利性和赢利性两大类。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为非赢利性职介机构,其中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列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免费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不得收费: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指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非赢利机构有偿服务实行最高限价
对公共职介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介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如下(以下所列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级职介机构可下浮确定具体执行价格。⑴招聘求职登记费用:单位招聘登记每人每次8元;个人求职登记每人每次5元。⑵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不成功不得收费;就业合同需在一年以上;省内下岗职工免费;实行单方收费):初级技术等级或初中、高中、技校毕业生、普通工每人每次60元;高校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次70元;初、中级职称或中级工每人每次120元;高级职称或高级工每人每次180元。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会服务费:门票每人1至5元;摊位费每个150元。⑷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费:劳动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30元(已按此项收费的不得再进行单项服务收费);档案托管费每人每月10元;代办各项社保、住房公积金每项每月5元;代办技术等级和职称评定申报每人每次40元,等等。
赢利机构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对赢利性职介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职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