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这将更加便利证券公司进行发债融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大改动: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4年6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上述修订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发行公司和认购人对担保机制的选择权,降低发债成本,本着积极而审慎的原则,现调整规定为,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关于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既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
——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这一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暂行办法》原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这一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5000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