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正式转发《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决定从今年起在福建省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至2008年在福建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困难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问题。
据悉,福建省今年率先在16个区市开展试点,分别是: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三明市沙县。
现阶段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等。居委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审核,直接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财政部门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