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福建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专门文件,提出六点意见。
六点意见是:
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成立慈善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为各级慈善机构的依法设立创造有利条件,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覆盖福建全省各市、县(区)的慈善工作网络。
大力支持慈善募捐工作。各级慈善组织要创新募捐方式,建立募捐激励机制,积极开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径;要以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捐赠作为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和收入高的社会群体回报社会;要主动联络旅居海外的福建社团,引导慈善热情;要畅通捐助渠道,为捐助者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善款募集效率。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税务部门要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慈善捐赠给予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民政部门要管好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确保用于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切实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大力弘扬慈善公益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慈善组织可通过组织协调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拍、义诊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宣传社会各界取之于民、反馈社会的慈行善举,引导他们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
扎实开展慈善救助工作。各级慈善组织要在筹集善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救助工作领域、对象、范围和项目,审慎高效使用善款,把善款用于资助最需要的项目和困难对象。在开展重点救助的同时,大力开展项目带动定向救助,慈善组织要建立救助“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
强化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各级慈善组织要依法强化内部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严密防范风险。要建立和完善救助项目的筹划论证、评审、执行、监督、反馈等项目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要重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热心慈善事业的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以兼职人员包括诸多志愿者为主体的清廉正派的慈善工作队伍。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以及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凡已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慈善组织要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事业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加善款的使用透明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