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的问题,在三审中依旧成为热点问题。
在以往的审议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备案的可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对其使用袋装水泥的,该如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却没有规定。为此,本次草案修改二稿将该条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