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福建省文物保护事业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美香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新出台的《条例》有许多新亮点。如,对福建省水下文物、涉台文物、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等三大特色文物,《条例》专设三章规范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带应重视保护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撤销;等等。(杨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