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公租房房源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政府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
根据《意见》,新建公租房可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租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各地要把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记者邰晓安 郭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