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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福建人 新闻中心 2003-06-26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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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月25日发布最新消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于7月1日起再次对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从535元每月调整为570元每月。这是今年本市第二次对月最低工资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月25日发布最新消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于7月1日起再次对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从535元每月调整为570元每月。这是今年本市第二次对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本市从1993年起确定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后基本上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调整了两次。最低工资标准已从1993年的210元调整到去年的535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劳动法》第49条,综合参考以下因素: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0元后,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此标准。但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与此同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有关用人单位从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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